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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党委工作条例
2023-03-17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党委工作条例

(2021年11月25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共产党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

第三条 学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高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院党委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兼纪检委员)、副书记、统战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保卫(保密)委员。

学院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因调离本单位、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上级党委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职务。

第七条 党委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5名。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二级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可以依托重大项目组或者科研平台等设置师生党支部,注重在本专科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加强对学院二级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五)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负责本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

(八)加强本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将制度建设贯穿始终;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及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每月进行至少2次中心组学习,做到提高党委委员政治理论素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学院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必须始终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精神为前提。

学院党委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学院各支部按照党章正常履职。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党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高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二十条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院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设立业余党校。业余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应当牢牢掌握党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 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应当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七章 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应当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章 议事和决策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十一条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党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经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

第九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召开党员大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大会或者党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应当定期对学院党支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国共产党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