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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学院党校培训费管理办法
2023-03-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学院党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高新学院党校所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授课教师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授课教师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师资费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外聘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含副高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校内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元,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含副高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二)授课老师的交通费实报实销不超过200元/次,住宿费150元/天、伙食费50元/天。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六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七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八条 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党校办公室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党校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等)报送党务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党委工作部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党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八)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工作部和财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